《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3办法-2/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3办法-2/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于2011年2月14日颁布,用票单位可书面请求税务机关使用印有其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确认印有其名称的发票的型号和数量。

电子 发票 管理 办法细则

1、电子 发票 管理 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3办法-2/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于2011年2月14日颁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3办法-2/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发票-3办法-2/细则》第二条全国统一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的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 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 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3办法-2/细则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3办法-2/细则》进行修改。用票单位可书面请求税务机关使用印有其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确认印有其名称的发票的型号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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