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应当在丢失上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作废上公告声明,根据上述规定,付款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之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丢失,并在报纸作废上刊登声明,如遇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在报纸作废上刊登声明法律分析:1,作废发票后无法律效力,丢失,无需按要求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不严重。
1、 发票 作废后 丢失记录严重吗作废发票丢失不严重。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作废 发票后无法律效力,丢失,无需按要求登报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条发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购买、发放、获取、保存、注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发放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的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2、 作废 发票 丢失了怎么办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1。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人名称丢失专用发票,/1234566。2.填写发票-2/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归还或作废手续。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如遇发票 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在报纸作废上刊登声明
3、 作废的 发票 丢失如何处理法律分析:1。必须在当地报纸作废上声明-2发票的名称、序号和编号。2.凭报纸公告和加盖公章的企业说明(主要是关于这个发票 -2/)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挂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发行、取得、保管、注销进行管理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在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发放、使用和取得发票。-1/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一张 作废 发票丢了怎么办-1/行政措施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切实可行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 丢失,应当在丢失上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作废上公告声明,根据上述规定,付款人丢失 发票应于发现之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丢失,并在报纸作废上刊登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 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记录,不得要求出票人重复出具发票。如果丢失是单身发票,符合条件可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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