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公告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应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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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增值税普通 发票,7月9日开的 发票是7月1日新规定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应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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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7月1日起,开给个人的普通 发票要填除名称以外的信息吗?

不需要。向自然人开具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填写自然人姓名,其他纳税人的身份证号、地址和电话、开户行、账号需要分别填写。税务局新的开票政策只要求卖方在向企业(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票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非“企业”(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购买者开具增值税普通票。),无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就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发票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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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 发票不写税号可以吗

根据相关公告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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