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1条内容如下: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你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2017公告》是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而发布的,根据相关公开资料,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号。
1、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 公告不得做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你好!你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2017 公告》是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而发布的。公告第1条内容如下: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纳税凭证。本公告中提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公告已经明确规定“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说,如果填写了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2、从一个公司购买的产品,对方开 发票统一开成商品可以吗从一家公司购买的产品不能被另一家公司做成商品发票统一。根据相关公开资料,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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