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纳税人在本省跨县(市)外出的收购农产品,可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农产品收购发票”只在县(市)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量每月核定收购,在收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一开立发票或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3/。

 农产品 收购 发票管理办法

1、 农产品 收购 发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量每月核定收购。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3发票月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购买-3发票暂超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票务的局长批准。

 农产品 收购 发票政策

2、 农产品 收购 发票政策

1、收购代金券可以填写到制作单位。但这里的生产单位指的是初级生产单位,即“种植”或“养殖”单位,即免征增值税的单位。2.农产品生产者,与上述生产单位性质一致。这与生产的是什么账户无关。其实道理很简单。非农业户口的人也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不能因为户口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3、农场品 收购 发票开具时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向农业生产者发放-3农产品-2-3发票,2.不得向农业生产者支付现金-3农产品;对个体农业生产者的现金支付标准-3农产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3.非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者收购加工的,应当出具No 收购-2,4.“农产品收购发票”只在县(市)使用。5.纳税人在本省跨县(市)外出的收购 农产品,可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收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一开立发票或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3/。6.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签发,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项、分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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