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票人需要制作发票的复印件,由开票人的税务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税证明;经收票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发票丢失发生时,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法律分析:抵扣发票丢失处理方式如下:1.使用专用发票抵扣作为凭证。

一般纳税人 丢失专用 发票的 发票联和 抵扣联怎么处理

1、一般纳税人 丢失专用 发票的 发票联和 抵扣联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 丢失发生时,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征收使用程序的公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发布专发票联/。在丢失之前未认证的,买方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复印件进行认证。如经认证,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抵扣 发票 丢失怎么处理

2、 抵扣 发票 丢失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抵扣发票丢失处理方式如下:1 .使用专用发票 抵扣作为凭证。2.开票人需要制作发票的复印件,由开票人的税务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税证明;经收票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属于退(免)税范围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在退税后退运或者退运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已退税款。

3、增值税专票 抵扣联和记账联 丢失怎么处理

1,丢失已被证明是一致的。买方直接将卖方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再制作一份记账凭证进行核算,2.如果之前未认证丢失,买方应使用卖方记账副本的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一致的,将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另做记账联复印件进行核算,保留记账副本和凭证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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