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再生资源时,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通用,原专用发票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没有这个收购发票。
1、废旧物资 收购 发票没有这个收购 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通用。2.销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售其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再生资源时,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专用发票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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