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中的内容,是指日期在2013年8月1日(不含)之前的统一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及符合抵扣时限等抵扣条件的运输费用结算单(不含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发票中的“承运人和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通用栏,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如何 开具“营 改增”货运专用 发票

1、如何 开具“营 改增”货运专用 发票?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发票中的“承运人和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通用栏,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实际收款人和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包含实际承担运输费用和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为不含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销售额;“总额”栏为不含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销售额总额;“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是根据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为不含增值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总额;“机器号”一栏专用于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税控面板号。

“营 改增”后申报表中的运输 发票指什么

2、“营 改增”后申报表中的运输 发票指什么

经“应改增”试点后,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凭证(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凭证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中的内容,是指日期在2013年8月1日(不含)之前的统一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及符合抵扣时限等抵扣条件的运输费用结算单(不含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虽然财税[2013]37号文件在相关衔接政策中没有单独规定这部分抵扣凭证,但根据政策衔接原则,这部分抵扣凭证仍可在抵扣时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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