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1发票only收购单位向个体农业生产者收购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二、《办法》实施前-1发票-1收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核其票证资格,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的-1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收缴,与库存的-1发票一起单独登记,按规定销毁。
1、农产品 发票使用规定法律分析:1。农产品-1发票only收购单位向个体农业生产者收购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3.-1发票要约价格是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价格收购。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签署-1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对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器械;(3)古旧书籍;(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免税。
2、江苏省农产品 收购 发票新规定1。各地接到《办法》后,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迅速将《办法》和实施意见传达到所辖基层税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培训学习,确保加强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办法》实施前-1发票-1收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核其票证资格,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新版-1发票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使用。最初打印的收购 发票的有效期为2004年6月30日。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的-1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收缴,与库存的-1发票一起单独登记,按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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