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根据《国务院直辖市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虚开发票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数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确定为善意已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只需补缴已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不会被处罚,也不需要加收滞纳金,某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权发票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买卖双方存在真实交易;二、卖家使用其所在省份的专属值发票;第三,专属增值税发票注明卖方名称。

如果认定是 善意取得 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怎么判

1、如果认定是 善意取得 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怎么判

如果确定为善意已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只需补缴已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不会被处罚,也不需要加收滞纳金。某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权发票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买卖双方存在真实交易;二、卖家使用其所在省份的专属值发票;第三,专属增值税发票注明卖方名称。

2、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了对方 虚开的 发票,涉及金额十几万元,请问会判刑吗...

回答:根据《国务院直辖市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虚开 发票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数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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