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更正、补充,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只有发票,当月可以是作废,如果卖家不抄税,不记账,那么就不可能是作废,只能用红字回写,法律解析:发票当月出具的可直接作废,红字发票需次月出具,但已过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是作废,要按开红字发票的程序处理。

法律解析:发票当月出具的可直接作废,红字发票需次月出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所有内容不得涂改;原证书如有错误,应由发证单位重新开证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的,由签发单位重新开证,不得对原始凭证进行更正。会计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2、 发票开完能 作废吗法律分析:是的。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只有发票,当月可以是作废,如果卖家不抄税,不记账,那么就不可能是作废,只能用红字回写。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到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以便冲回销售,但已过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是作废,要按开红字发票的程序处理。法律依据:本条例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税则》(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则》)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二)出卖人未照章纳税、记账的;(3)买方未经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或“专用发票码号认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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