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发票增值税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在本规定中应简称为作废条件:退回发票联的收、抵扣时间不得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当月;卖家没有抄税,没有记账;买方未能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和“专用发票代码,编号认证不一致”,但是发票无法返还给对方,对方在发票之后手头也没有作废发票了。
1、 发票 认证已申报被销售方 作废怎么处理卖家的作废行为不合规,因为我们知道当月作废当月发票所有的收据都需要符合要求作废只有这样我们。可以联系卖家了解情况。你需要做的是申报进项税转让。同时把抵扣券和发票退给卖家,让卖家重新给你补办发票。您收到发票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再次扣款。在会计处理中,做投入产出分录。借:费用/成本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转出的进项税额发票当月抵扣后,增加一项进项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费用/成本科目,保证进项税额科目与申报表一致。至于申报核算中转出的进项税月差异,属于正常对账差异,请注意备查。
2、 发票已 认证开票方未报税要怎么 作废如果买家有认证未能申报,卖家不能作废,只能用红色书写发票,但买家需要发起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错误、暂停应税服务,但不符合发票12345677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1)买方已取得已用于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的,可在增值税发票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即可。详见附件)。填写信息表时,未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根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买方已取得未用于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买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已 认证的 发票可以退回 作废吗,如何处理?法律分析:原则上已经-3发票对方不允许作废。但其实有时候沟通不畅,一方认证一方作废就会重开,解决方法是认证方可以转出进项税。但是发票无法返还给对方,对方在发票之后手头也没有作废 发票了,税收专项检查需要说明。因此,这需要买卖双方的功能协调,法律依据:发票增值税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在本规定中应简称为作废条件:退回发票联的收、抵扣时间不得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当月;卖家没有抄税,没有记账;买方未能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和“专用发票代码,编号认证不一致”。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指在纳税申报前用IC卡或IC卡和软盘复制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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