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因明显偏低的销售价格或者无销售价格,需要形成计税价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销售额的,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已发送,中秋节公司需要给员工发月饼所以市税务局发了月饼用于中秋节。
1、宁波市税务局中秋节发 月饼了吗已发送。宁波,简称“宁波”,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浙江省管辖的地级市、副省级市和计划单列市,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和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中秋节公司需要给员工发月饼所以市税务局发了月饼用于中秋节。到2021年,全市下辖6区2县2个县级市,总面积9816平方公里。
2、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16000元×(1 成本利润率)= 16000元×(1 10%)= 17600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具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明显低价,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将货物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进行销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2010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额(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值应加征消费税。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和销售外购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因明显偏低的销售价格或者无销售价格,需要形成计税价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销售额的,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3、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某月将自产的 月饼作为福利发给本场职工,共发放A种...如果有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果有类似的价格,就不需要形成计税价格。因为一个产品有同类产品的价格,就应该以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基础,销售额=400*15=6000,销项税额=400*15*17%=1020B。产品没有相似的价格,需要一起定价,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应纳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应加征消费税。题目没有说B是消费税商品,有没有提供成本利润率?那么按照规定,如果不能获得成本利润率,那么团费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销售额=3500*(1 10%)=3850,销项税=3500*(1 10%)*17%=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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