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后,以前购买的营业税发票可用于实施时间前的业务地税增实施后的业务/增应使用增值税,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遇有服务中止、优惠、错开发票等情况,且不符合发票注销条件的,应开具红字发票,而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运费发票。
1、 营改增 地税不再开 发票是什么意思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政府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3/由政府印制和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下,可由省国税局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2.试点纳税人可在2016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发票,但应在2016年5月1日(含今日)以后开具。3.纳税人未能开具地税-3/上机关申报的营业税,需要在2016年5月1日后补开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
2、 营改 增后,之前已开的营业税 发票还能用吗营改增实施后,以前购买的营业税发票可用于实施时间前的业务地税增实施后的业务/增应使用增值税。《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八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五),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遇有服务中止、优惠、错开发票等情况,且不符合发票注销条件的,应开具红字发票,而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运费发票。如发票需要补办,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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