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工作发票-3/,第五条发票税目、编号、内容和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税务机关主管全国工作发票-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税务机关主管全国的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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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 发票 管理 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3办法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于2011年2月14日颁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发票-3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发票-3办法实施细则发票全国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的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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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务机关主管全国工作发票-3/。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3/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工作发票-3/。发票的种类、编号、内容和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违反发票-3/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税务机关主管全国的税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3/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工作发票-3/。第五条发票税目、编号、内容和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发票-3/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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