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纳税人自开票使用规定:使用发票前,使用票证的公司和个人应检查发票是否存在漏号、重号等打印装订错误,经核实后方可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出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出具并加盖公章发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机关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

 发票使用的规定

1、 发票使用的规定

法律解析:纳税人自开票使用规定:使用发票前,使用票证的公司和个人应检查发票是否存在漏号、重号等打印装订错误,经核实后方可使用。车票使用时一次性复印,相应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真实准确,按顺序使用;如填写有误,应完整保存所有复印件。严禁出售、涂改、撕毁、转借、打开、填写、更改跳号、填单联、跨单位跨类型使用、在发票上作弊。空坯发票应倒角或加盖“空”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出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出具并加盖公章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如下虚假陈述发票为他人、为自己,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发票;让别人给自己写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处方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

2、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先后修改过两次:第一次是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办法〉的决定》-0第一次修改;另一次: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郑民中文搜索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发出和接收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机关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票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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