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签发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项、分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应向农业生产者发放-2农产品-2发票,3.-2发票要约价格为农产品实际收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格,4.农产品-2发票只在县(市)使用,在收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一开立发票或购买农产品-2/发票收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收购单位向个体农业生产者收购"。
1、 农产品 发票使用规定法律分析:1。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收购单位向个体农业生产者收购"。3.-2发票要约价格为农产品实际收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格。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签署-2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产品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器械;(3)古旧书籍;(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免税。
2、 农产品 收购 发票新规定法律解析:发票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购买单位和个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规定跨市、县开具的方法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发票”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收款人向付款人出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出具发票。第二十条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名称和金额。
3、农场品 收购 发票开具时注意事项1。纳税人应向农业生产者发放-2农产品-2发票,2.不得向农业生产者支付现金-2农产品;对个体农业生产者的现金支付标准-2农产品按照《现金暂行条例-3》执行。3.非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者收购加工的,应当出具No 收购-1,4.农产品-2发票只在县(市)使用。5.纳税人在本省跨县(市)外出的收购 农产品,可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纳税证明管理证明》,在收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统一开立发票或购买农产品-2/发票收购。6.“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签发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项、分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文章TAG:发票 农产品 收购 管理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