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三条发票的签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逐栏、分次如实签发,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法律解析:全国统一发票监制是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刷颜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分类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税法关于 发票的规定

1、税法关于 发票的规定

法律解析:全国统一发票监制是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刷颜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各自职责批准,发票应加盖全国统一印章发票监制。发票分类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发行、取得、保管和注销。单位和个人在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发放、使用和获取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简述 发票使用的规定

法律解析:(1)售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应检查发票是否存在漏号、重号等印刷装订错误,经核实后方可使用。(二)使用一次性票证复印件的,相应项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真实准确,并按顺序使用;如填写有误,应完整保存所有复印件,(3)严禁买卖、涂改、撕毁、出借、开拆、填充、更改跳号、填单联、跨单位跨类型使用、在发票上作弊。(4)作废毛坯发票应倒角或加盖“作废”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收款人向付款人出具发票的;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出具发票。第二十三条发票的签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逐栏、分次如实签发,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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