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建议附表2第20项“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和进项税额与申报数据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二、全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增值税申报时显示红字 发票 进项税额转出额与信息表数据不符Q: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建议附表2第20项“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和进项税额与申报数据不一致。原因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可能有两个原因:1。作为买方,当月以红色发出通知时未填写对应的进项转账金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买方必须将通知书所列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可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但个别企业往往在获得卖方出具的红字后,才填写发票,与规定不符,也是无法申报的原因。2.当红字信息表上传后状态为“已审核”时,买方发现信息表有误,直接点击“删除”按钮,但此操作无法取消税务端的信息表,导致企业统计信息与税务端不一致。因此,当红字信息表的状态为“已批准”时,买方必须到税务机关将信息表作废。
2、红字 发票信息表开具后需要 进项转出吗法律解析:已扣除的,买方根据进项信息表进行税款划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开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买方为个人消费者;(2)免税条款适用于应税销售。
3、请问开具增值税 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给供方??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二、全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成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均可):1。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或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登记表复印件;2.未办理“三证合一”登记或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但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的,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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