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T发票开具(二)增值税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别计税方法缴纳,不得全额开具VAT-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解析:提供建筑劳务时,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建筑服务 发票备注栏规定

1、建筑服务 发票备注栏规定

法律解析:提供建筑劳务时,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劳务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第四条第三款,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2、 建筑业 发票备注栏要求

法律解析: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施工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四,VAT 发票开具(二)增值税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别计税方法缴纳,不得全额开具VAT -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VAT 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VAT 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金额(或含税评估金额)和抵扣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并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税”字样,发票发行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相混淆。


文章TAG:建筑业发票规范规定  发票  增值税  建筑业  征税  现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