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产品生产者,与上述生产单位性质一致,3、收购发票不得跨县(市)使用,2.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写收购发票时,每笔交易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编号顺序在收购站点完成,收购发票不得由多个卖家发行,个体户)收购对于自产的农产品,由付款方开具给收款方发票,农产品统一收购-,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条文:1。

 农产品 收购 发票政策

1、 农产品 收购 发票政策

1、收购代金券可以填写到制作单位。但这里的生产单位指的是初级生产单位,即“种植”或“养殖”单位,即免征增值税的单位。2.农产品生产者,与上述生产单位性质一致。这与生产的是什么账户无关。其实道理很简单。非农业户口的人也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不能因为户口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农产品 收购 发票新规定

2、 农产品 收购 发票新规定

法律解析:发票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购买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3/”第十九条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0;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出具发票。第二十条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名称和金额。

3、农业产品 收购 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条文:1。农产品统一收购-,个体户)收购对于自产的农产品,由付款方开具给收款方发票。2.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写收购 发票时,每笔交易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编号顺序在收购站点完成,收购 发票不得由多个卖家发行。3、收购 发票不得跨县(市)使用,补充:称重清单需要保留备查。公司在南通,收购 发票不允许在连云港、兴化、盐城等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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